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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售卖《爱情公寓5》同款水杯?V体育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4-12-18 12:25:59点击量: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售卖影视剧同款商品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影视剧《爱情公寓5》自播出以来,便深受观众喜爱,积累了大量人气和话题度。该剧的制作发行方某影视公司发现,某商行在某平台上的网络店铺中,销售一款名为“爱情公寓5大力张伟同款海绵宝宝陶瓷马克杯情侣杯子卡通水杯礼物”的水杯,该商品详情页面展示着《爱情公寓5》剧照,网店内销售的该款水杯与剧照中人物诸葛大力、张伟所使用的海绵宝宝图案水杯的样式完全一致。

  2023年10月,某影视公司将该商行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请求某商行立即停止销售该商品并删除商品界面,同时要求某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某商行在其网店销售的杯子商品名称中备注“爱情公寓5”字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根据影视剧《爱情公寓5》在各播放平台的收视率及讨论度,可认定该剧在影视行业具备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本身具有商业价值。其次,影视剧名称作为指示商品来源V体育、区分同类产品的名称,其具有较强的独特性和显著性,相关公众对该名称具有较为广泛的认知,能够基于该名称建立与涉案电视剧商品的联系。故剧名“爱情公寓5”可以作为知名商品名称获得保护。

  在此基础上,某商行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店售卖的商品名称中使用“爱情公寓5”字样用于推销盈利,易使公众误认为该商行或案涉商品与某影视公司及该影视剧存在特定联系,具有蹭流量、攀附影视剧、混淆商品来源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某商行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权利作品的类型、商业价值和知名度等因素,同时结合被告网店经营规模较小、截至起诉时该商品成交量为0等情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商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V体育V体育,赔偿原告某影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3000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互联网时代的影视剧呈现出快速传播化、流量化的特点,部分商家企图“搭便车”,擅自使用其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提升自家商品的关注度和竞争力。法院对案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充分保障了作品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助力形成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在此提醒:作为网店经营者,除了要对所售商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进行审核外,还要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所售商品是否涉及他人著作权、外观设计、商标权、影视剧名称等进行主动审查,避免在网络销售过程中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原标题:《未经授权售卖《爱情公寓5》同款水杯?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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